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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4 年補字第 46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467號原 告 蔣忠輔被 告 淡水地政事務所

楊金來周靜慧詹玉燕袁宗志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文書真偽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係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買賣移轉契約書之備註由何人所為,非對於親屬關係或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應屬財產權之訴,惟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其價額。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叁佰叁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絲鈺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郭如君

裁判案由:確認文書真偽等
裁判日期:2015-06-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