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553號原 告 杜拜棕櫚泉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李榮發原告因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根億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根億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伍佰零叁萬壹仟柒佰貳拾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伍萬零捌佰玖拾陸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伍萬零叁佰玖拾陸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詹志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