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504號原 告 臺灣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勝理原告因請求返還勞保補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周瑛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7,500元,應繳裁判費8,2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外,尚應補繳7,76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佳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江純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