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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4 年補字第 53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530號原 告 黃毅誠建築師事務所法定代理人 黃毅誠原告因請求給付酬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宇酋開發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宇酋開發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拾壹萬玖仟捌佰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陸仟柒佰貳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陸仟貳佰貳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2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 漢 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 昭 伶

裁判案由:給付酬金
裁判日期:2015-05-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