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652號原 告 黃炫文即昱大企業社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維修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沿平興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玖拾肆萬貳仟柒佰柒拾肆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叁佰伍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玖仟捌佰伍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月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卓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