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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4 年補字第 66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667號原 告 乙德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文德訴訟代理人 林宜君律師

連睿鈞律師被 告 李怡庭

李鑫淼之全體繼承人(待補正)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所有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載明被告「李鑫淼之全體繼承人」之姓名及住居所,亦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㈠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台幣陸拾陸萬捌仟陸佰元(即系爭門牌號碼台北市○○區○○○路○段○○○ 號2 、3 樓增建物《稅籍編號00000000000 號》之最近年度課稅現值,見本院卷附台北市稅捐稽徵處北投分處民國104 年7 月21日函檢附之房屋稅籍證明書),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柒仟貳佰柒拾元,原告應予補繳;㈡原告另應補正被告「李鑫淼之全體繼承人」之姓名及住居所、最新戶籍謄本,及李鑫淼之繼承系統表、除戶戶籍謄5本,以資特定當事人之身分。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上開事項,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曉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命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江俐陵

裁判日期:2015-0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