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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4 年補字第 60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600號原 告 福田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東發被 告 林振義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所有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貳佰玖拾伍萬零壹佰肆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貳萬陸仟零肆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施月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程翠璇

裁判案由:確認所有權
裁判日期:2015-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