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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4 年補字第 6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61號原 告 李雅筠上列原告與被告劉河雲、綠禾圓有限公司、禾豐生化股份有公司間確認董事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係訴請確認其與被告間之董事及委任關係不存在,而委任關係依其權利義務之內涵,屬財產權之性質,是原告係因財產權而起訴,惟因原告倘獲勝訴判決,其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均不能核定,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即新臺幣(下同)壹佰陸拾伍萬元定其訴訟標的價額,故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柒仟參佰參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月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卓怡芳

裁判日期:2015-0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