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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4 年補字第 74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744號原 告 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法定代理人 黃天牧訴訟代理人 馬美玉上列原告與被告藍銘煜間代位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零玖萬肆仟伍佰伍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壹仟柒佰玖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月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卓怡芳

裁判日期:2015-0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