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751號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上列原告因清償信用卡消費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薛育仁發支付命令(本院104 年度司促字第10242 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伍拾叁萬貳仟捌佰伍拾陸元,應繳裁判費伍仟捌佰肆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伍仟叁佰肆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珈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簡吟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