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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4 年補字第 82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829號原 告 張修衡訴訟代理人 劉志賢律師上列原告請求被告泰霖不動產顧問有限公司給付盈餘分配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5 萬7,488 元(即原告主張應受分配盈餘250 萬3,488元及薪資報酬65萬4,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 萬2,284 元。惟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是原告應暫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為貳萬捌仟玖佰肆拾壹元(計算式:32,284×654,000/3,157,488 ×1/2 =3,343 ,32,284-3,343 =28,941)。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絲鈺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郭如君

裁判日期:2015-0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