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973號原 告 許政薰被 告 顏陳彩鳳
游朝元張哲嘉上列當事人間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陸佰零捌萬叁仟貳佰捌拾叁元【計算式:174,807 (臺北市○○區○○段○○段00地號土地104 年土地公告現值)×290 (土地面積)×3/25(請求移轉登記之權利範圍)=6,083,283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陸萬壹仟貳佰玖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志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許竺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