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903號原 告 林雲騰原告因請求給付酬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蔡文瑜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0,000元,應繳裁判費12,8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2,38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筱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彭品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