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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4 年補字第 92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921號原 告 英屬百慕達商友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

司法定代理人 侯文成原告因請求返還獎金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王秋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零壹萬柒仟捌佰捌拾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零玖拾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零伍佰玖拾捌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月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卓怡芳

裁判案由:返還獎金等
裁判日期:2015-0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