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親字第31號原 告 Jomphon Nimtong
Jomthap Nimtong兼 上二人 Tissanamatee Nimtong法定代理人共 同 陳威駿律師訴訟代理人 柯佩吟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李宏昌間請求確認親子關係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Tissanamatee Nimtong為原告Jomphon Nimtong 、Jomthap Nimtong 法定代理人之證明,並經我國駐外單位認證。
二、原告為起訴狀所附委任狀時如在我國國內,應提出原告委任時在國內之證明。原告如居住於國外,應提出經我國駐外單位認證之民事委任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李宛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林雅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