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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4 年訴更一字第 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更一字第5號上 訴 人 汪仁和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文章間請求確認支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8 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8萬3,89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萬6,18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莉莉

法 官 李可文法 官 黃筠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芝箖

裁判日期:2016-1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