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435號原 告 魏淑絨訴訟代理人 白德孚律師複 代理人 高維娜被 告 陳邱秀桃
玉蘭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周香君被 告 五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鳳嬌
王麗華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李志聖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訴訟前以原告得否基於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 巷○ 號建物所有權人訴請塗銷該建物設定登記之抵押權,應以臺灣高等法院105 年度上字第260 號債務擔保清償事件(下稱260 號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而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經查,260 號事件判決駁回被告五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訴外人陳美月之上訴,經其等提起上訴,復經最高法院107 年度台上字第703 號裁定駁回上訴確定在案,有該裁定在卷可稽(本院卷二第81-82 頁),爰依前開規定撤銷本院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子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紀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