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460號原 告 趙城企業有限公司特別代理人 趙有吉訴訟代理人 宋正一律師
簡慧如律師被 告 邱燕雪訴訟代理人 王建智律師
羅天佑律師鄭嘉欣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印鑑章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六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第186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字第1596號確認出資額轉讓行為無效等事件(下稱第1596號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件返還印鑑章等事件訴訟之先決要件,於民國106年12月6日裁定命在第1596號事件訴訟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茲因第1596號事件訴訟經臺灣高等法院判決後,最高法院於114年7月31日以114年度台上字第1169號裁定駁回上訴而終結,有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1169號裁定(見本院卷二第259至261頁)可佐,依首揭規定,自應撤銷上開停止訴訟程序裁定。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昌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周苡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