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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4 年訴字第 149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496號原 告 邵中允訴訟代理人 江順雄律師被 告 蔡瑜庭訴訟代理人 錢紀安律師

陳福龍律師複 代理人 俞浩偉律師

陳慧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貸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 年5 月1 日下午4 時4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菊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淑敏

裁判案由:返還借貸物等
裁判日期:2017-0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