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609號原 告 曾素珠訴訟代理人 吳國輝律師訴訟代理人 朱韻如被 告 時代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白惠方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份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 年3 月2 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黃欣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雅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609號原 告 曾素珠訴訟代理人 吳國輝律師訴訟代理人 朱韻如被 告 時代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白惠方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份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 年3 月2 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黃欣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