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638號原 告 吳乃馨被 告 劉葉麗玉
葉怡伶 原住臺北市○○區○○○路○ 段○○巷○ 號葉麗菁兼上一 人訴訟代理人 葉麗華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下午二點五十分在本庭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孫曉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江俐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