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訴字第1650號原 告 江少傑訴訟代理人 黃文昭律師被 告 劉鳳麟訴訟代理人 賴文智律師
蕭家捷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105年4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原告於民國99年9月1日起受雇於香港商雅虎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下稱雅虎公司),擔任搜尋科技研發工程部資深工程師,負責軟體持續整合測試上線規劃實作及網頁前端開發;自103年第三季起,原告因至被告所屬團隊支援,被告逕自對原告之直屬主管陳永昌、許明彥為不實指控,竟指摘原告「開天窗、怠忽職守、沒做事」云云,並在公司考績會議中向各級主管再為上開指控,以致原告於該年度第一季之考績低於平均。被告所為上開不實指控,足以引發直屬主管、老闆、同事對原告之工作能力有負面印象,產生不信任之觀感,並使原告因遭公司依據工作規則第九條第一項之規定,使公司解雇原告,致原告受有損害。因之,求為判命被告應賠償新台幣(下同)3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將附件所示之道歉啟事,傳送至公司電子信箱(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二、被告則以:原告受指派在被告所屬團隊支援期間,本應於104年3月31日前完成工作,原告卻因故未能依時限交付,致全球相關專案工作因此遲延,被告於104年度第一季之內部考核會議時,係據實陳述意見,並未有「開天窗、怠忽職守、沒做事」等指控,況原告於該年度第一季所獲之考績評比亦係achieve(達成),並無受有任何損害;至於原告事後離職,與被告無關等語,資為抗辯。答辯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兩造不爭執之事項(見本院卷第59~60頁):
㈠、原告自99年9月1日起受僱於雅虎公司,任職搜尋科技研發工程部資深工程師,負責軟體持續整合測試上線規劃實作及網頁前端開發,並於104年9月18日離職。
㈡、被告自100年11月28日起受僱為雅虎公司,任職搜尋科技研發工程部經理,負責管理部門相關事務。
㈢、原告於103年7月起(第三季)起受直屬主管即搜尋科技研發工程部之資深經理陳永昌指派至被告劉鳳麟所屬團隊支援參加專案至104年第一季,工作內容(下稱系爭專案)為:1.blue print migration子系統ANSWERS migration。2.CI/CD(軟體持續整合測試上線規劃實作)。
㈣、雅虎公司對於員工每季之考績等第為:miss(疏失)、occassional miss(偶而疏失)、achieve(任務達成)、exceed(傑出)、great exceed(非常卓越)五等級,原告於103年度第一季之考績為:「ACHIEVE」(達成)。
㈤、原告於104年9月18日遭雅虎公司資遣,資遣理由為「不能勝任工作」。
四、本件主要爭點應為:㈠被告是否曾於原告之直屬主管陳永昌及資深工程師黃建偉、架構師劉勉志、總監許明彥前指摘原告:『開天窗、怠忽職務、沒做事』等語?被告於103年度雅虎公司年度第一季考績會議中,有無向公司主管為原告「開天窗、不專業」、「要求原告公開104年第1季工作情況讓大家知道其沒有做事」之指控?是否因此使原告之考績遭貶低?㈡若被告確有為上開陳述,是否侵害原告之名譽?應否負損害賠償之責任?茲分別說明如下。
五、原告無法證明被告確曾於原告之主管陳永昌、工程師黃建偉、架構師劉勉志、總監許明彥前指摘原告:『開天窗、怠忽職務、沒做事』等語;原告於103年度雅虎公司年度第一季考績結果為:achieve(任務達成),並無因原告所主張情事受有何明顯之不利益,並無證據證明原告之名譽受有損害:
㈠、按侵權行為所發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以行為人有故意或過失,行為具不法性,被害人受有損害外,尚須以行為人之不法行為與被害人所受損害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始能成立(最高法院54年台上字第1523號判例、98年度台上字第1452號、100年度台上字第328號於要旨參照);又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有實現個人自我、促進民主發展、呈現多元意見、維護人性尊嚴等多重功能,保障言論自由乃促進多元社會正常發展,實現民主社會應有價值,不可或缺之手段。至於名譽權旨在維護個人主體性及人格之完整性,為實現人性尊嚴所必要,二者之重要性固難分軒輊,在法的實現過程中,應力求其二者保障之平衡。故侵害名譽權而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者,須以行為人意圖散布於眾,故意或過失詆毀他人名譽為必要,蓋如此始有使他人之名譽在社會之評價受到貶損之虞(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1664號判決要旨參照)。原告主張被告於前開時地向他人陳述「『開天窗、怠忽職務、沒做事』等語致侵害其當年度第一季考績以及名譽權,為被告所否認,原告自應就被告有為上開不實陳述,侵害其名譽之故意過失,以及雅虎公司有無對原告作出考績上之不利處分,致其名譽受到貶損之虞等節負舉證責任。
㈡、原告固主張其雖未能於104年3月份完成系爭專案所指派之工作,然並非肇因於原告不專業、開天窗或能力不足,真實原因係被告團隊之人力資源不足云云,並提出Ares Huang於104年4月24日即考績會召開當天發送予其主管許明彥之電子郵件英文、中文譯本等為證;然查,依據原告提出之許明彥上開電子郵件,以及104年5月26日之會議錄音內容,固然顯示被告與人事專員討論關於原告工作情形,並提及「開天窗、不專業」等詞語,然查,兩造既均任職雅虎公司之搜尋科技研發工程部,被告身為經理層級,因該專案對身為資深工程師之原告參與過程有對其提供考核資訊之職責,是被告依據其個別對原告於該專案之工作情形提供評價資訊予公司每季之考核會議內為參酌,尚難認該提供資訊內容有誹謗原告名譽或工作能力之惡意;而關於雅虎公司同一層級同事間工作表現之比較,雖有良好與否五個考評等級,是否評等為最高等級之exceed、great exceed,仍係用以激勵員工努力表現並達成業績目的,此應為公司管理之必然結果,故原告於該季所受考績結論縱非屬上開較優等級,且被告亦確有提供上開意見予公司考績會議參酌,然最後之結論仍屬考績會議所決議,尚難認被告所提供之考評意見確導致原告受有考評不良之損害,況該季原告係獲得中上程度之「achieve(達成任務)」等級之考績評比結果,尚難逕認因被告所為上開考評而顯著使其受有不公平或顯著不利之影響;又被告縱有為上開「開天窗、不專業」等用語,縱或於白話文觀之,有較為直白、令人不愉快之感受,然衡以常情,其對話模式之本意應在表明被告對原告在預定完成工作期限內未能完成預定之工作內容,以及所提供之工作參與與被告原期待之品質有所落差之個人主觀說詞,雖就考績等級觀之,原告所受評比結果,並非獲得最優等級之正面評價,然被告既為系爭專案之主導管理者,本應有評價、督促參與專案者及彙整、規劃各參與者工作內容等主管權責,尚難認其對原告所為之職務評價語詞,具有侵害其名譽或專業能力之故意與結果。故原告主張被告侵害其名譽權、使其考績受損云云,尚非足採。
㈢、原告另主張:其於104年第一季期間,係同時肩負三個專案,其餘二個專案均已完成,系爭answers專案雖未能如期完成,實係因另一專案CI/CD專案較具優先性,而原告乃先著手CI/CD專案之執行,而另外被指派負責CI/CD專案之同事因能力未能負責,導致原告需協助其完成CI/CD專案,故拖延了系爭專案之如期完成,被告應理解此非可歸責原告云云;然查,原告既不爭執系爭專案未能於公司所指定期限內完成,顯見被告以白話文之口語指摘原告未能如期完成任務一情,尚屬非虛;至於原告之未能完成系爭專案,是否涉及雅虎公司人力資源之調配不當,抑或被告有無誤解原告之分散心力在其他CI/CD專案上所致,此顯屬雅虎公司內部人事管理、領導統禦與資源分配順序先後之權責,被告既負責系爭專案之統整,自有督促管制參與專案之各層級工程師及其進度,而原告迄104年3月底時未將系爭專案answers程式完成,被告對其所為之評述,寧屬本於系爭專案管制主管之論斷,縱被告於考評會議中就其主管業務事項即關於系爭專案之執行,就原告參與協助之部分,對其有所評述,顯係基於管理職權所為,難認有出於侵害名譽之主觀犯意,至於公司內部之專案優先性,以及人力調配如何配置,均屬雅虎公司之工程部門協調與領導問題,本院尚難僅憑雙方各自對於公司專案工作內容之主張,逕為片面之認定是否有分配專案與逾期完成是否妥當之管理與考評疑義;換言之,被告是否對原告為不公平之考評,仍屬雅虎公司內部對於主管或協同參與專案者考評結論之內部救濟問題,被告所為上開語詞,客觀言之,尚難認業已明顯侵害原告之名譽與專業能力,應堪認定。
六、被告所為上開陳述,並無侵害原告之名譽權,原告請求被告負損害賠償之責任,並無理由:
被告所為上開陳述,既非基於侵害原告名譽所為,亦屬其就主管事務之監督考核評述,自非侵害原告名譽之行為,亦無任何不法性,原告之當季考績,亦無因受該評述而有明顯之不利影響;至於原告事後雖自雅虎公司離職,然原告之離職,尚無任何積極證據證明係因被告所為上開陳述所致,況原告與雅虎公司間之勞動關係,係於104年9月18日終止,已經距離原告主張爭議之第一季考評事宜逾半年之久,亦難認有何因果關係存在;是亦難認原告之離職或遭雅虎公司資遣,係因被告上開陳述所致,亦難認原告因此受有何損害,原告請求被告損害賠償,非得准許。
七、綜上所述,原告主張被告不實指摘,依民法第184條第l項前段、第195條規定,請求被告應賠償30萬元本息,並發送如附件所示之道歉聲明以回復名譽,為無理由,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八、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調查,核與本件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遂一審酌論述,併此敘明。
九、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國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若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否則本院得不命補正逕行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政毅附件:
┌─────────────────────┐│道歉內容: ││本人劉鳳麟,於2015年第一季時,罔顧江少傑先││生事先善意告知潛在人力配置風險,疏於管理軟││體專案時程及資源,以致上線時程延宕,並誣陷││江先生開天窗、不專業,並威嚇江先生本人將舉││證其怠工延宕情事,純屬子虛烏有,侵害江少傑││先生的名譽權,並損害江先生2015年的第一季考││績,本人至感抱歉,特此公開道歉,為本人失言││逆行負起完全責任,保證永不再犯,恪遵公司守││則及國家法律,並呼籲公司同仁,尊重名譽權,││實事求是,評論公平公正公開,誠信處事,誤蹈││法網。 ││道歉人 劉鳳麟 ││ ││ ││Fello Yahoos, ││ I humbly write this letter to express my││deepest apologies for my misconduct I was ││involved in Q1,2015. I made a mistake ││ignoring potential resource allocation ││risks while at the same time being ││totally oblivious to Don Chiang's( ││chiagdo@yahoo-inc.com) friendly and ││timely reminder of palpable resource ││contention so that Search blueprint ││migration Answers GA was delayed as a ││result of my mismanagement; and ││afterwards I framed Mr. Chiang for ││intentionally procrastinating and ││delaying Answer's GA, accused Mr. Chiang ││of unprofessionalism, and even threatened ││him that I would summon all co-workers on ││the project to prove that Mr. Chiang did ││nothing at all intentionally to put the ││project in jeopardy. All the above are ││false allegations Chiang's QPR in 2015 Q1 ││.Hereby I apologize in public hopefully ││to restore Mr. Chiang's reputation ││with remorse. I sincerely petition ││that all fellow Yahoos to honestly provide││turthful feedbacks according to the ││only truth so that we respect each other ││with professinalism and rate each other ││with integrity; respect one another's ││reputation; be open, fair, and righteous, ││adhere to code for ethics at all time and ││don't break the law above all. I will ││undergo the due process and face the ││consequences of my action as per company ││rules and cicil laws. Rest assured that ││the incident will not happen again. ││ ││My sincere apologies again, ││ ││Respectfully, ││ ││Jerry Liu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