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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4 年訴字第 168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688號原 告 新美齊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傳捷訴訟代理人 李志成律師複代理人 黃憶庭律師

蔡宛靜律師被 告 長堤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劉宏慈訴訟代理人 沈宏裕律師複代理人 陳福龍律師訴訟代理人 劉元琦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服務費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 年9 月8 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兩造應於開庭前7 日分別具狀補陳下列事項:㈠原告部分:⑴兩造約定原告各部門(即管理中心、安管、清潔等)之上、下班時間。⑵依所陳上、下班時間,就所主張王文正遞補上班部分為說明。㈡被告部分:⑴陳報所提被證7 「104 年3 月現場人員值勤排班表」內註記之「V 」代表之意思。⑵所稱原告現場人員異動之相互比對之證據為何?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林昌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許巧玟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用等
裁判日期:2016-08-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