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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4 年訴字第 1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9號原 告 弈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振鐸上列原告與被告其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預付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拾貳萬陸仟貳佰壹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柒佰叁拾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壹仟元,尚欠新臺幣肆仟柒佰叁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月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卓怡芳

裁判案由:返還預付款
裁判日期:2015-0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