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005號上 訴 人 崑紘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靜芳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盛崇防水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並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叁萬伍仟零陸拾壹元,逾期不補正,以裁定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並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1 條第1 項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亦有明定。
二、查上訴人提出之上訴狀,並未載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亦未繳納裁判費。茲依上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7 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並按上訴人在上訴狀所載之上訴標的金額即新臺幣(下同)2,256,295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35,061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馬傲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欣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