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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4 年訴字第 104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042號原 告 鄭雅友訴訟代理人 呂佳豪被 告 桂花樹社區管理委員會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11月28日以103 年度補字第1255號裁定命原告應於5 日內補正(下稱系爭補費裁定)。系爭補費裁定已於103 年12月4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雖對系爭補費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提起抗告,惟業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0

4 年6 月8 日以104 年度抗字第908 號裁定駁回其抗告,並告確定,有上開高等法院卷宗可證。是本件原告自應依系爭補費裁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新臺幣17,335元。而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繳裁判費,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收狀資料查詢表在卷可稽,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筱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彭品嘉

裁判日期:2015-07-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