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095號上 訴 人 黃明星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理想家社區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准予設置消防設施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12月8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陸仟零貳元,逾期未補正,以裁定駁回上訴。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補正上訴理由。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價額繳納裁判費,並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第
441 條第1 項第4 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上訴理由除外),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3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依其聲明可獲得之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 萬6,002 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前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
7 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政佑
法 官 陳筱蓉法 官 蘇珈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簡吟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