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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4 年訴字第 110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104號原 告 李昭明被 告 蕭秀枝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買賣返還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請求撤銷買賣契約返還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7 月20 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4 年7 月2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絲鈺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郭如君

裁判案由:撤銷買賣行為等
裁判日期:2015-0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