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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4 年訴字第 116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161號原 告 祭祀公業許世勇法定代理人 許春來訴訟代理人 吳啟玄律師被 告 許淑鈴訴訟代理人 許立成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臺灣高等院一O三年度上易字第四七八號給付祭祀公業分配款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臺灣高等法院103 年度上易字第

478 號給付祭祀公業分配款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忠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沈育儒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裁判日期:2015-1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