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209號原 告 王錦華被 告 益吉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清松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8 月3日以104 年度補字第633 號民事裁定命原告於7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4 年8 月7 日送達原告,有該裁定、送達證書各1 份附卷可憑。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多元化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各1 份附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舒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芝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