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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4 年訴字第 1221 號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訴字第1221號原 告 林義龍訴訟代理人 林鳳秋律師複 代理人 黃雅鈴律師

劉雅雲律師被 告 梁鴻彬

盧誠輝陳美靜香港商壹傳媒出版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裴偉共 同訴訟代理人 張勝傑律師

賴彥杰律師蔡世祺律師被 告 楊適旭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5年2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或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款、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時,僅請求被告香港商壹傳媒出版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下稱壹傳媒公司)、乙○○、戊○○、丙○○(下僅稱姓名,或合稱乙○○等3人)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嗣追加丁○○為被告,請求壹傳媒公司、乙○○、戊○○、丙○○、丁○○(下僅稱姓名,與壹傳媒公司、乙○○、戊○○、丙○○合稱被告)連帶給付2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本院卷第97頁、第106頁背面),經核該追加之訴與原訴之主要爭點大致相同,相關訴訟及證據資料亦可繼續援用,應認請求之基礎事實為同一,且原告係在本院第一次言詞辯論期日,即當庭提出書狀為訴之追加,就其提出追加之訴之時點觀之,亦非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是揆諸前揭法條規定,原告所為訴之追加,自可准許,合先敘明。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㈠乙○○、戊○○均為壹傳媒公司之記者,丙○○則為壹傳媒

公司之編輯,而對於該公司出版發行之「壹週刊」內容有編輯、審稿、管理、監督之權責。然其等竟未善盡合理查證之義務,即率於民國102年6月20日出刊之壹週刊第630期第48至51頁「台大博士醫生成駭客」專欄報導中(下稱系爭報導),刊登如附表一編號1至11之不實內容,指稱原告為「怪醫駭客」、「精神病」,以「狗亂吠」之方式,於網路上以不實文章毀謗40名醫師,使該40名受害醫生受害,並針對原告組成受害組聯盟等語,藉此指涉原告已成為「醫師的眼中釘」,並塑造原告已為醫界公憤、醫界公敵之假象,顯屬惡意發表不實言論,且已嚴重損害原告之名譽及社會評價。乙○○、戊○○、丙○○前揭行為,業已不法侵害原告之名譽權,並致原告受有精神上之痛苦,自應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而壹傳媒公司為乙○○等3人之僱用人,亦應與其等負連帶賠償之責。

㈡另附表一編號8、9、10部分之不實內容,係丁○○透過壹傳

媒公司為刊載,顯亦有不法侵害原告名譽權之情事。且丁○○雖曾於103年11月7日與原告簽立協議書(下稱系爭協議書),然卻於另案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自字第41號妨害名譽案件104年1月23日開庭時,不實陳稱:「(問:你本人是否曾經聽過有醫師抱怨疑似在網路上被甲○○發表文章做評論?)我聽過包括我在內的醫師都有在網路上被人發表文章攻擊」、「…某些醫生跟我提到他如何被罵,我當場搜尋一下,確認真有此事,且文字也很類似,就是剛剛看到那堆很不雅的像是下三濫、殺人犯、強姦犯醫生、無恥的等等。」、「當時被罵的還有台大校長、台大醫院院長、北醫校長很多,柯文哲也在內,只要輸入上開我說的下三濫或沒醫德這些關鍵字,很多醫生都被攻擊」等語(下稱系爭另案言論),亦已不法侵害原告之名譽權,而應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

㈢為此,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85條第1項、第188條第1

項、第195條第1項等規定,訴請被告連帶給付200萬元之精神慰撫金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2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答辯如下:㈠壹傳媒公司、乙○○、戊○○、丙○○部分:

1.關於系爭報導所載「40名醫受害組聯盟」乙節,係經乙○○向多位受網路匿名文章不實攻詰之醫師採訪,並綜合受害者之意見,而於系爭報導載明如附表一編號4所示內容,敘述眾多受害者係遭網路匿名文章攻擊,且受害者懷疑網路匿名文章可能是原告所為等情,然系爭報導並未直指原告為匿名文章之發文者。

2.乙○○於撰寫系爭報導之際,曾向受匿名文章攻擊之醫師採訪查證,除丁○○以外,尚有訴外人柯文哲之受訪報導、消息來源提供之網咖現場監視器翻拍照片可憑,另徵諸消息來源另向乙○○所述略以:「…我們已分別在臺北市永和區、臺中市等地的網咖,發現他穿著類似的服裝,上網亂PO相同的誹謗文…」等語,更與永和區永和派出所警員林繼祥曾於他案新北地檢署偵查原告涉及妨害名譽案時作成訪問調查表及職務報告所證相符,是依上述網咖監視錄影畫面觀之,畫面中之男子特徵與原告慣常裝扮及行為有諸多相符之處,確能使一般人均合理懷疑畫面中之男子可能為原告,且原告曾與眾多醫療同業間有多起網路誹謗案件,適可證明確有眾多醫療同業懷疑可能遭受原告發布匿名文章毀謗之情事,足見系爭報導記載遭受匿名文章攻擊之受害醫師將近40位等語,並非憑空捏造,是其等綜合上開查證資料所得,確有相當理由確信受害醫師之陳述為真實,原告可能涉嫌匿名在網路上張貼文章,又系爭報導內容復攸關醫療公益事項,其等所為意見評論亦未逾越合理評論原則,則乙○○及戊○○自不構成侵害原告名譽權之不法行為。

3.系爭報導中關於「被害妄想」、「精神病」及「狗亂吠」等文字,均係乙○○持網路匿名文章詢問柯文哲醫師及潘建志醫師後,受訪者於受訪時所表達之個人主觀意見,乙○○僅係將前揭受訪者之意見陳述刊載於系爭報導內,受訪者甚至未具體指明係針對原告而發,自難認有何貶損原告名譽權之不法行為。另系爭報導中所稱「怪醫駭客」、「醫生的眼中釘」部分,乃就事涉醫療品質之公共議題所為之合理意見表達或評論,均未不法侵害原告之名譽權。

4.丙○○為系爭報導之編輯,僅負責文字錯漏之校對,並未參與系爭報導之採訪撰擬,自不構成共同侵權之行為,原告將丙○○列為本件共同被告而一併起訴,洵屬無稽等語。

5.並聲明:⑴原告之訴駁回。⑵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㈡丁○○部分:

其未曾毀損原告之名譽,卻因原告多次無端興訟而疲於奔命。102年6月間,原告因系爭報導文章再次遷怒被告與多位醫師,其基於以和為貴之想法,乃於103年11月7日與原告簽訂系爭協議書,約定不再互相進行訴訟,是兩造既已和解,原告於本件之請求即無理由等語。並聲明:1.原告之訴駁回。

2.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原告主張乙○○、戊○○均為壹傳媒公司之記者,丙○○則為壹傳媒公司之編輯,又壹傳媒公司於102年6月20日出刊之壹週刊第630期第48至51頁「台大博士醫生成駭客」專欄報導中,刊載如附表一編號1至11所示之內容,此部分內容為乙○○、戊○○所撰寫,經丙○○編輯;另丁○○曾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自字第41號妨害名譽案件104年1月23日開庭時,曾陳稱:「(問:你本人是否曾經聽過有醫師抱怨疑似在網路上被甲○○發表文章做評論?)我聽過包括我在內的醫師都有在網路上被人發表文章攻擊」、「…某些醫生跟我提到他如何被罵,我當場搜尋一下,確認真有此事,且文字也很類似,就是剛剛看到那堆很不雅的像是下三濫、殺人犯、強姦犯醫生、無恥的等等。」、「當時被罵的還有台大校長、台大醫院院長、北醫校長很多,柯文哲也在內,只要輸入上開我說的下三濫或沒醫德這些關鍵字,很多醫生都被攻擊」等情,為被告所不爭執,並有系爭報導、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自字第41號妨害名譽案件104年1月23日審判筆錄等影本在卷可稽(本院卷第34-39頁、第98-101頁),自堪信為真實。

四、原告主張乙○○等3人所撰寫、編輯之系爭報導,其中如附表一編號1至11部分之內容為不實,另附表一編號8、9、10部分之內容,係丁○○透過壹傳媒公司為刊載,且丁○○於104年1月23日開庭時,所陳述之系爭另案言論,亦有不實,故其等均有不法侵害原告名譽權之情事等情,為被告所否認,經查:

㈠按侵害名譽,指以言語、文字、漫畫或其他方法貶損他人在

社會上的評價,使其受到他人憎惡、蔑視、侮辱、嘲笑、不齒與其往來而言,又名譽權之侵害,須以受侵害者在社會上之品德、聲望或信譽所受評價是否遭貶損為斷,至於是否確有受侵害之判斷標準,應以客觀上社會之評價而論,受侵害者主觀上之感受,並非認定之標準。又按言論自由旨在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名譽則在維護人性尊嚴與人格自由發展,二者均為憲法所保障之基本權利,二者發生衝突時,對於行為人之刑事責任,現行法制之調和機制係建立在刑法第310條第3項「真實不罰」(即「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第311條「合理評論」(即「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之規定,及大法官會議釋字第509號解釋所創設「合理查證」義務之憲法基準之上。至於行為人之民事責任,民法並未規定如何調和名譽保護及言論自由,故除應適用侵權行為一般原則及509號解釋創設之合理查證義務外,上述刑法阻卻違法規定,亦應得類推適用。詳言之,涉及侵害他人名譽之言論,可包括事實陳述與意見表達,前者具有可證明性,後者則係行為人表示自己之見解或立場,無所謂真實與否。行為人之言論雖損及他人名譽,惟其言論屬陳述事實時,如能證明其為真實,或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足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或言論屬意見表達,如係善意發表,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不問事之真偽,均難謂係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尚難令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最高法院96年度臺上字第2146號、97年度臺上字第970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經查,系爭報導之內容,主要係在敘述原告曾涉嫌多次在網

路上發文誹謗其他醫生,並與諸多醫生或相關人員進行民、刑事訴訟之情形,及受害醫生之反應及想法,因原告為執業醫生,而上開行為不僅涉及與其他醫療人員之互動及糾紛,更牽涉犯罪之不法行為,而執業醫生之品格是否端正、身心是否健康,攸關醫療品質之良窳,乃全民所關心之事項,自屬與公眾利益密切相關之公共事務,而非僅為醫生個人之私德問題,合先敘明。

㈢附表一編號1、2、3、4、11部分:

1.上開報導內容有關指稱原告為「怪醫駭客」,及其被懷疑在網路上刊登不實文章誹謗其他醫生,有近40位醫生受害,已組成聯盟反制部分:

⑴按所謂「駭客」,一般係指在未經許可之情況下,利用網際

網路登入他人電腦資訊系統之人。經查,原告曾因涉嫌於97年8月間利用電腦設備,以網際網路連線至台電聯合診所電腦內,取消117筆病患掛號資料等犯行,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認其涉犯刑法第359條妨害電腦使用罪嫌,而以97年度偵字第22089號起訴書提起公訴,嗣因台電聯合診所與原告達成和解而撤回告訴等情,有上開起訴書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019號刑事判決影本各1份附卷可參(本院卷第215-220頁)。是原告既曾涉嫌以網際網路連線至台電聯合診所電腦內,並取消117 筆之病患掛號資料,而遭檢察官提起公訴,則乙○○等3 人據此指稱原告為「駭客」,自屬有據,並無不法可言。

⑵再查,原告①前因涉嫌於附表二所示時間,在不詳處所,利

用電腦網際網路連線後,上網發表如附表二所示內容,經丁○○、訴外人楊國宇、戴致遠、閰中原及台電聯合診所提出妨害名譽之告訴,嗣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認原告涉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嫌,而以99年度偵字第26285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1年度中簡字第213號判決處拘役50日,嗣經自訴人提起上訴,經該院以101年度簡上字第115號判決撤銷原判決,而就附表二編號3所示內容,判處原告拘役40日確定(至附表二編號1、2、4所示部分因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認與附表二編號3有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而不另為無罪之諭知),有上開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刑事判決書各1紙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221-235頁);②另因涉嫌於附表三所示時間,在不詳地點,以電腦設備連線上網張貼如附表三所示內容,經丁○○、楊國宇、戴致遠及閰中原提起妨害名譽告訴,嗣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認附表三編號1所示部分已逾告訴期間,至附表三編號2至5所示部分,則因犯罪嫌疑不足,而以101年度偵字第24602號同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1紙附卷可參(見本院卷第236-238頁);③另因涉嫌於附表四所示時間,在不詳地點,以電腦設備連線後,上網張貼如附表四所示內容,經訴外人紀俊麟、龐德玲、彭慧卿、潘俊佑、曾士祈及王惠花分別對原告提起妨害名譽告訴,嗣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年度偵字第25887號偵查後,就原告涉嫌誹謗紀俊麟、龐德玲、彭慧卿、潘俊佑、曾士祈部分追加起訴,惟因起訴程式違背規定,而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3年度審易字第2054號判決本件公訴不受理確定,至王惠花部分,則因原告犯罪嫌疑不足,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年度偵字第2588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追加起訴書、不起訴處分書及刑事判決各1份在卷可參(本院卷第239-244頁);④因訴外人張以承認原告於如附表五編號1、2所示所示時間,在不詳地點,利用電腦設備於網路發表如附表五編號1、2所示言論,乃於附表五編號3至5所示時間,上網張貼如附表五編號3至5所示文章內容,是原告乃分別對張以承提起民事訴訟,就如附表五編號3至4部分,先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2年度湖簡字第1047號案件判決原告之訴駁回,嗣經原告上訴後,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3年度簡上字第35號撤銷原判決,並判決張以承應給付原告2萬元及自102 年10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至其餘請求均駁回確定;另如附表五編號5所示部分,則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3年度湖簡字第958號判決原告之訴駁回,有上開民事判決各1份附卷可稽(本院卷第245-256頁)。

此外,原告因上開案件而就如附表五編號3、4所示部分,對張以承、林菁莉提出妨害名譽告訴,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認張以承、林菁莉犯罪嫌疑不足,而以102年度偵字第5803號為不起訴處分,嗣經原告聲請再議,經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以102年度上聲議字第7050號駁回再議之聲請確定;又原告就如附表五編號5所示部分對張以承再行提出妨害名譽之告訴,亦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認犯罪嫌疑不足,而以102年度偵字第9315號為不起訴處分,原告復聲請再議,亦經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以103年度上聲議字第301號駁回再議確定,有上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處分書各1份附卷可參(本院卷第257-263頁),以上相關卷證資料,並經本院調取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自字第41 號妨害名譽案件卷宗查閱無訛。是本件原告確因涉嫌網路誹謗案件,經多名醫生指認並提起告訴,且曾經法院判刑確定,或經檢察官認犯罪嫌疑重大而追加起訴,或經警察機關調查後移送偵辦等情,均堪認定。

⑶復查,丁○○曾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自字第41號妨

害名譽案件中具結證稱:「(在系爭報導出刊之前壹週刊記者乙○○是否曾向你進行過採訪?)有。」、「(你本人是否曾經聽過有醫師抱怨疑似在網路上被甲○○發表文章作評論?)我聽過包含我在內的醫生都有在網路上被人發表文章攻擊,但不確定是誰所為,大部分醫師好像跟我一樣都是報案,就我所聽到的部分至少就有5位左右的醫生,後來就知道外面的醫院好像也有,台大、國泰,而且不是說只有一、二位,有蠻多醫生的,估計大概有20位左右,就很多,大家都不知道為什麼被人在網路上發文攻擊。」、「(你說搜尋你的名字可以發現很多罵你的文章,你有沒有試著搜尋其他也被人在網路上發文攻擊的醫生是否也有很多這樣的文章?)只有某些醫生跟我提到他如何被罵,我當場搜尋一下,確認真有此事,且文字也很類似,就是剛剛看到那堆很不雅的像是下三濫、殺人犯、強姦犯醫生、無恥的等等。」、「(對於系爭報導所提到的台大醫院創傷部主任柯文哲也被罵,這件事你是否清楚?)我知道他當時有被罵,當時被罵的還有台大校長、台大醫院校長、北醫校長很多,柯文哲也在內,只要輸入上開我說的下三濫或沒醫德這些關鍵字,很多醫生都被攻擊。」等語(本院卷第73-84頁),顯見乙○○在撰寫系爭報導前,確曾事先訪問丁○○,且係依丁○○之陳述,及網路搜尋查證之結果,而認遭原告於網路上發文誹謗之醫生人數應有近40名左右,尚非自行憑空臆測而杜撰。至原告雖指縱依丁○○所述,遭原告於網路上發文誹謗之醫生亦僅有25人,何來40名醫生受害云云,然查,依前述原告與多位醫生或相關人員之民、刑事訴訟觀之,牽涉之醫生或相關人員人數已達10人(楊國宇、戴致遠、閰中原、紀俊麟、龐德玲、彭慧卿、潘俊佑、曾士祈、王惠花、張以承),再加計原告所陳附表六編號1、2所指之醫生應為饒紀倫及楊垂勳(本院卷第207頁背面),合計即有12人之多,復參以丁○○證稱其知悉遭原告發文誹謗之醫生,約有25人左右(含其經營之診所醫生及其他醫院醫生),且台大校長、台大醫院校長、北醫校長亦均有類似情形等語,足見系爭報導所稱約有近40名醫生受害乙節,雖在人數上未必精準無誤,然參酌前述相關事證及說明,疑似遭原告以網路文章誹謗之醫生人數,既已達2、30人之譜,與系爭報導所稱近40名醫生受害,在人數上尚非相差懸殊,自難認此部分報導內容有何未經查證或明顯逸脫其查證結果而虛構編造之情事,是原告指摘系爭報導中有關40名醫生受害部分乃屬不實,洵已不法侵害其名譽權云云,要非可採。

⑷另系爭報導所載受害醫生已組成「受害者聯盟」反制部分,

經核其真意應係指部分受害醫生彼此間有互相聯繫,並共同對原告採取反制措施之意,而非實際上正式籌組一「受害者聯盟」,自不能僅因被告無法證明受害醫生在形式上有組成「受害者聯盟」之事實,即認該部分報導內容已不法侵害原告之名譽權。且查,原告以網路文章或涉嫌以網路文章誹謗他人之相關刑事案件中,部分受害醫生確有共同對原告提出刑事告訴之情事,前已詳述,更足見系爭報導所載受害醫生已組成「受害者聯盟」反制等語,藉以表彰部分受害醫生有互相聯繫及共同對原告採取反制措施之情事,並無與事實顯然不符之處,則原告徒以被告無法證明受害醫生有組成「受害者聯盟」之事實,指稱系爭報導此部分之內容,業已不法侵害其名譽權云云,自非可採。

2.上開報導內容有關指稱原告在基隆網咖上網後,網路討論區即出現數篇「沒醫德荒唐醫生」誹謗文章部分:

經查,系爭報導指稱102年4月20日,在基隆市某網咖內,有一腳穿拖鞋、佩帶墨鏡、口罩且手持白色塑膠袋之男子入內使用電腦,而在該男子使用電腦之時間,於如附表六所示網站,即出現如附表六所示文章內容等情,有系爭報導所載網路城邦討論區、上開網咖現場監視器翻拍照片等在卷可稽(本院卷第36頁)。又參諸卷附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易字第750號判決所載(本院卷第60頁),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永和派出所員警林繼祥曾於102年3月8日凌晨0時至1時許,因受理民眾報案,而在新北市○○區○○路○○○號急速網咖內,發覺一佩帶墨鏡、口罩之男子在該網咖內使用電腦,經盤查後確認為原告,此情業經員警林繼祥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25887號案件偵查中證述明確,並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就該網咖負責人林繼祥之訪問調查表及職務報告等可資參照(本院卷第85頁);而原告於102年3月8日凌晨出現在永和區網咖之同日,即有一暱稱為「OIUU TRHJYJ」之人亦同一網咖內,張貼如附表四編號3所示文章內容乙節,此亦有優仕網部落格網頁列印資料、嚮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2年3月20日嚮網科技字第00000000號函及通聯調閱查詢單等附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13326號偵查卷可佐,且原告就上開事實,並未爭執;此外,乙○○曾於102年6月13日12時26分許,發現原告同以佩戴墨鏡、腳穿拖鞋及手持白色塑膠袋之裝扮出現於任職診所門口等情,復有卷附系爭報導所載照片1紙可資憑佐(本院卷第38頁),且原告對於該照片為其本人乙節,亦未爭執。準此,乙○○等3人基於其等查證之結果,認出現在基隆網咖腳穿拖鞋、佩帶墨鏡、口罩且手持白色塑膠袋之男子,其裝扮及行徑與原告在永和網咖遭盤查時及平日慣常之穿著打扮極為相似,且均係在其進入網咖不久後,即有誹謗其他醫生之文章出現,因而判斷前述出現在基隆網咖之男子,即為原告,實屬合情合理之推斷,是乙○○等3人既係基於前述理由,而合理確信原告即為前述在基隆網咖出現之男子,則其據此於系爭報導中為前揭論述,自非不法侵害原告之名譽權。

3.上開報導內容有關稱原告為其他醫生之「眼中釘」或「公敵」部分:

經查,系爭報導雖載有原告為醫界近40名醫生的「眼中釘」、成了不少醫生的「公敵」等語,惟觀諸其上下文,乃係表達原告涉嫌上網張貼誹謗文章及侵入他人電腦系統妨害電腦使用等行為,業已造成受害醫生之心理困擾及反感,而解讀及評論其等在主觀感受上,已將原告視為「眼中釘」或「敵人」,則系爭報導中之此部分言論,自屬「意見表達」之範疇甚明。且衡諸系爭報導所載原告多次涉嫌上網張貼誹謗文章及侵入他人電腦系統刪除病患掛號資料等行為,事涉醫療品質及病患權益公共議題,顯屬可受公評之事項,而以原告前述行為觀之,確會造成受害醫生之不快與憤慨,則乙○○、戊○○將原告形容為受害醫生的「眼中釘」或「公敵」,核屬對於可受公評之事,所為適當之評論,揆諸前揭說明,仍無不法侵害原告名譽權之可言。

㈣附表一編號5、6部分:

查附表一編號5、6所示之報導內容,均係採訪他人發表之意見,而非乙○○等3人自為事實之陳述,此有卷附系爭報導影本1紙在卷可憑(本院卷第37頁)。且細觀上開報導內容,乃受採訪人柯文哲醫師及潘建志醫師就其等認知之情事而提出個人意見及判讀,並以專業身分發表意見認以網路誹謗他人者,恐罹有「精神病」或「被害妄想症」等病狀,此徵諸如附表一編號5所示部分,潘建志醫師業已強調:「『若真有』類似的案例發生,應是個人精神和情緒狀況都有被害妄想導致」等情,並於該專欄中給予專業建議略以:「匿名性的網路攻擊,還是會被揪出,這樣更可能影響日後人際關係和事業發展,網路還是有一定的管控機制,網友判斷力也提高,太過不實謾罵的文章,也會被檢舉,並不會被分享」等語(本院卷第37頁)甚明;另柯文哲醫師於受訪時,亦係就其在網路上被攻擊「沒醫德、荒唐醫師」乙節,回應稱:「如果路上有狗對你吠了二聲,你會如何處理?當然是不理他」等語(本院卷第37頁),藉以比喻不需理會上網張貼誹謗文章者,並非辱罵原告為「狗」,以貶損其人格評價之意,是乙○○等3人既已如實登載受採訪人柯文哲、潘建志之答覆內容,並參以原告上開涉嫌網路誹謗案件等情,自難認其等所撰此部分報導內容,有不法侵害原告名譽權之情事。

㈤附表一編號7部分:

經查,原告於系爭報導刊登前,確曾因毀損、誣告、妨害名譽等案件,對他人或遭他人提起刑事告訴,此有卷附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易字第750號刑事判決內容足資參照(本院卷第63、64頁),原告就此部分之事實,亦未否認,是系爭報導所載原告因牽涉多件網路誹謗案件,經常於下診後至法院遞狀等語,顯非無稽。況衡諸於現今民主國家中,人民為能追訴犯罪、行使權利或辯明清白,經常須仰賴檢察署或法院之決定,俾定紛止爭,則系爭報導中有關原告為相關案件需經常前往法院之記載,應屬無任何評價色彩之客觀事實,依一般社會通念,並不致貶損原告之人格評價,是原告指稱此部分報導內容,有損其名譽云云,自不足採。

㈥附表一編號8、9、10部分:

1.經查,丁○○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自字第41號刑事案件中,曾以證人身分到庭結證稱:「(系爭報導同段話又提到甲○○常遲到早退,找不到人,所以約滿後就沒續聘,受採訪時是否有講過這些話?)內容不太記得,好像有又好像沒有,基本上如果病患在洗腎醫生不在診所裡,這樣不是行的,這可能不算遲到早退,我記得我有提到跟這個有關的事情,但是不是用遲到早退形容我不確定,至於我有沒有提到約滿後沒有續聘的原因我不記得了,我知道甲○○好像要念台大研究所。」(本院卷第76頁),另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簡上字第115號妨害名譽刑事案件中,亦以證人身分到庭結證稱:「(甲○○為何離職?)因為他在醫療的時候人常常會找不到,而讓我們解聘,因為這樣會讓醫療品質有影響。因我們腎臟內科是負責洗腎的業務,洗腎過程有危險臨時狀況會沒有人處理。」等語(本院卷第264頁背面),足見丁○○在接受採訪時,確曾提及因原告在病人洗腎時,有不在診所內之情形,故決定不予續聘,而此在病人洗腎期間擅離診所之情形,本即形同遲到或早退,是無論丁○○在受訪當時,是否以「遲到早退」一詞描述上述情形,均難認乙○○等3人依據丁○○上開陳述內容,而於系爭報到中載稱:「甲○○在台電聯合診所擔任醫師時,因常遲到早退找不到人,楊院長約到期滿後不予續聘,林心生不滿」等語,有何失真不當之處,是原告據此主張乙○○等3人有不法侵害其名譽權之情事云云,自非可取。

2.再查,丁○○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簡上字第115號妨害名譽刑事案件中,以證人身分為前開證述時,尚無系爭報導存在,兩造間亦尚未因系爭報導而有紛爭,是丁○○在本件爭議尚未發生之前,因其他案件所為之相關證述內容,自屬可信;且倘如原告所言,其自台電聯合診所離職之原因,純係欲攻讀研究所之故,別無其他原因,則其對丁○○應無任何怨懟不快,又何以在離職後,涉嫌擅自連線至台電聯合診所電腦內,取消117筆病患之掛號資料,及於附表二編號3所示時、地,上網發表如附表二編號3所示誹謗丁○○及台電聯合診所之言論?足見丁○○所稱其係因原告曾發生在病人洗腎期間擅離診所之情形,故認原告不適任而未予續聘等語,確屬實情無誤。是以,原告主張丁○○接受採訪時,陳稱原告有在病人洗腎期間擅離診所之情形,故認原告不適任而未予續聘等語,係不法侵害原告之名譽權云云,亦不足置採。

3.至丁○○雖曾於臺灣臺北地法院102年度自字第41號妨害名譽刑事案件104年1月23日開庭時,證稱係原告決定要離職,非台電聯合診所將其解聘等語(本院卷第77頁),然觀諸系爭報導就原告自台電聯合診所離職之原因係載稱「約到期滿後不予續聘」,亦即原告係因合約期滿,未經丁○○繼續聘僱而離職,尚非逕指原告係遭該診所解僱,是原告僅以丁○○上開證詞,指稱丁○○於接受採訪時所述,及系爭報導有關「約到期滿後不予續聘」之內容,均非實情,而有不法侵害其名譽權之情事云云,顯有誤會,要非可採。另丁○○雖曾於103年11月7日與原告簽訂系爭協議書,其中第4項載明:「甲、乙雙方(甲方為丁○○、乙方為原告)再度聲明乙方於97年8月16日為主動要求甲方自動離職,離職原因為攻讀研究所,無其他原因,且聲明96年11月1日至97年8月16日乙方工作期間一切如常,並無早退遲到或其他異常等情事。」,此有該協議書影本在卷可稽(本院卷第188頁),然上開協議書簽訂之緣由,乃因兩造間有多件訴訟繫屬法院,為求息訟免於訟累,始簽訂該協議書,互相同意撤回多件訴訟案件,此觀系爭協議書第1項之內容甚明(本院卷第188頁),則在此情形下,系爭協議書第4項之「聲明」內容是否與實情相符,顯有疑義,且上述聲明內容,亦與丁○○於其他案件中具結證述之內容不符,前已詳述,是原告據此指稱丁○○於接受採訪時,所稱原告有在病人洗腎期間擅離診所之情形,故認原告不適任而未予續聘等語,要屬不實云云,洵無可採。此外,原告所指附於臺灣臺北地法院102年度自字第41號妨害名譽刑事案件卷宗內之台電聯合診所核發之在職證明書、離職解約契約書、院所洗腎申報狀況表及醫師簽到狀況表等(本院卷第265-274頁),經核並未提及原告離職之緣由,且亦無從判斷原告是否有於病患洗腎期間擅離診所之情事,是原告據此指陳丁○○前述陳述不實云云,仍無可採。

4.復按,系爭報導所載「楊院長是甲○○的頭號報復目標」部分,經核應為乙○○等3人在採訪丁○○及查證其所述內容應屬真實後,就原告之各項行為及心態所為之評論,自屬「意見表達」之範疇。又經衡諸系爭報導所載原告在離職後,竟涉嫌上網張貼誹謗丁○○之文章及侵入台電聯合診所電腦系統刪除病患掛號資料等行為,事涉醫療品質及病患權益等公共議題,顯屬可受公評之事項,而以原告前述行為觀之,確有高度可能係因離職之事心生不滿,因而挾怨報復丁○○,是乙○○等3人據此謂「楊院長是甲○○的頭號報復目標」,顯非無據,核屬對於可受公評之事,所為適當之評論,揆諸前揭說明,自無不法侵害原告名譽權。

5.另系爭報導所載「楊院長痛批甲○○的行為根本是『欺師滅祖,殺害同門』」部分,實乃引述丁○○對原告所作所為之評論,而徵諸原告自離職後,曾涉嫌多次在網路上張貼誹謗丁○○及其他醫生之文章,又曾涉嫌侵入台電聯合診所電腦系統刪除病患掛號資料,並與丁○○及其他多名醫生有多件民、刑事訴訟糾紛等情,則縱認丁○○評論及比喻原告之行為乃「欺師滅祖、殺害同門」等語,或有誇大之處,仍難認係悖於情理之「意見表達」,是原告指丁○○於受訪時陳稱原告「欺師滅祖,殺害同門」,且乙○○等3人亦於系爭報導內加以引用,均屬不法侵害其名譽權云云,即非可採。

6.綜上所述,原告主張附表一編號8、9、10部分之內容,係丁○○受訪時所述,而透過系爭報導為刊載,故丁○○及乙○○等3人均有共同不法侵害原告名譽權之情事云云,應非可採。

㈦丁○○之系爭另案言論部分:

原告主張丁○○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自字第41號妨害名譽刑事案件104年1月23日開庭時,所稱:「(你本人是否曾經聽過有醫師抱怨疑似在網路上被甲○○發表文章做評論?)我聽過包括我在內的醫師都有在網路上被人發表文章攻擊」、「…某些醫生跟我提到他如何被罵,我當場搜尋一下,確認真有此事,且文字也很類似,就是剛剛看到那堆很不雅的像是下三濫、殺人犯、強姦犯醫生、無恥的等等。」、「當時被罵的還有台大校長、台大醫院院長、北醫校長很多,柯文哲也在內,只要輸入上開我說的下三濫或沒醫德這些關鍵字,很多醫生都被攻擊」等語,為不實之言論,已不法侵害原告之名譽權云云,並提出上開審判筆錄影本為證(本院卷第77-80頁),然查,丁○○及台電聯合診所之其他醫師戴致遠、閰中原等,確有遭原告或疑似原告之人在網路上發文誹謗,並因而對原告提起刑事告訴之情事,前已詳述,則丁○○所稱其曾聽聞其他醫師有在網路上被人發表文章攻擊等語,自無不實。且查,原告曾因在網路上張貼如附表二編號3所示之文章內容,而遭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1年度簡上字第115號判決處以拘役40日確定等情,前亦有詳述,而其當時誹謗他人之用語即為「下三濫、殺人犯、強姦犯醫生、無恥」等語,是丁○○所稱其曾上網搜尋,發現確有醫生遭人以類似下三濫、殺人犯、強姦犯醫生、無恥等用語辱罵等情,亦難認有何不實,況觀諸丁○○前開證述內容,亦未曾指稱在網路上以前揭文字辱罵其他醫生者,即為原告,自難認有何侵害原告名譽權之情事。另丁○○證稱台大校長、台大醫院院長、北醫校長、柯文哲等人都曾被罵等語,亦未指係原告所為,自未侵害原告之名譽權甚明。從而,原告主張丁○○之系爭另案言論,業已不法侵害其名譽權云云,亦顯無可採。

五、綜上所述,原告既無法證明乙○○、戊○○、丙○○、丁○○等人有不法侵害其名譽權之情事,則其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85條第1項、第188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等規定,訴請被告連帶給付2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自無理由,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駁回之。

六、本件判決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防方法及訴訟資料經本院斟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故不另一一論述;另原告聲請傳訊證人練紹弘醫師、閻中原醫師、饒紀倫醫師、潘建志醫師、柯文哲醫師、邱文達醫師、病患周露萍、何文正,及調取原告96年11月至97年7月之洗腎狀況申報表及病患看診健保卡就診記錄等,亦均無必要,併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馬傲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否則本院得不命補正逕行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洪忠改附表一:

┌──┬────────────────────┬──────┐│編號│壹週刊報導內容 │報導頁數 │├──┼────────────────────┼──────┤│ 1 │「台大博士醫生成駭客 40名醫受害組聯盟」│第48頁 │├──┼────────────────────┼──────┤│ 2 │「怪客醫生在基隆網咖上網後,網路、討論區│第48頁右上方││ │就出現數篇『沒醫德荒唐醫生』毀謗文章,讓│ ││ │受害醫生氣得蒐證報警」 │ │├──┼────────────────────┼──────┤│ 3 │「甲○○…因被懷疑在網路PO不實文章毀謗其│第48頁標題旁││ │他近40位醫生,讓受害醫師恨得牙癢癢的,其│ ││ │中有醫生被毀謗文章害到罹患憂鬱症,就連近│ ││ │日很紅的台大醫院創傷醫學部主任柯文哲,也│ ││ │莫名奇妙被罵『沒醫德』,受害醫生已組成受│ ││ │害聯盟,對林展開反制!」 │ │├──┼────────────────────┼──────┤│ 4 │「甲○○…是醫界近四十名醫生的眼中釘!在│第48頁 ││ │台大、國泰醫院和一些私人診所服務的近40位│ ││ │大醫師,在網路上被匿名的文章攻擊得體無完│ ││ │膚,有人因此得憂鬱症,他們都懷疑攻擊者就│ ││ │是甲○○,有醫生報案告他,也有醫生想找人│ ││ │把他打一頓,有些人還組成『受害者聯盟』找│ ││ │人跟監他」 │ │├──┼────────────────────┼──────┤│ 5 │「過度放大人際挫折:知名部落客比利潘、萬│第49頁標題旁││ │芳醫院精神科醫生潘建志,解析網路駭客的心│ ││ │理狀態,他認為若真有類似的案例發生,應是│ ││ │個人精神和情緒都有被害妄想導致,這類病患│ ││ │亦將人際關係間的挫折放大,進而衍生出仇恨│ ││ │、報復心態,才會透過網路毀謗的形式來發洩│ ││ │。」 │ │├──┼────────────────────┼──────┤│ 6 │「柯文哲喻狗亂吠:因台大誤植愛滋器官事件│第49頁 ││ │引發軒然大波的柯文哲,也在網路上被罵『沒│ ││ │醫德、荒唐醫生』。本刊找到柯,他說:『如│ ││ │果路上有狗對你吠了二聲,你會如何處理? 當│ ││ │然是不理他! 社會上把癌症和心臟病都當成是│ ││ │病,但精神病卻不是病;如果這樣的人還繼續│ ││ │執業,開的處方籤會不會有問題?』」 │ │├──┼────────────────────┼──────┤│ 7 │「因牽涉多件網路誹謗告訴,現在林的生活,│第50頁 ││ │除了在診所看診,也常去法院,本刊曾二度直│ ││ │擊,林下診後前往板橋地院,遞交訴訟文件」│ │├──┼────────────────────┼──────┤│ 8 │「甲○○在台電聯合診所擔任醫師時,因常遲│第50頁 ││ │到早退找不到人,楊院長約到期滿後不予續聘│ ││ │,林心生不滿」 │ │├──┼────────────────────┼──────┤│ 9 │「楊院長是甲○○的頭號報復目標,Google搜│第51頁中間 ││ │尋輸入楊院長姓名,很多都是疑似甲○○PO的│ ││ │毀謗文」 │ │├──┼────────────────────┼──────┤│ 10 │「楊院長痛批甲○○的行為根本是『欺師滅祖│第51頁 ││ │,殺害同門』」 │ │├──┼────────────────────┼──────┤│ 11 │「甲○○台大醫科畢業,也順利執醫,現應是│第51頁 ││ │個受人尊敬的醫師,沒想到,他竟然成了不少│ ││ │醫師的公敵,令人始料未及!」 │ │└──┴────────────────────┴──────┘附表二:

┌──┬───────┬──────┬────────────────┐│編號│時間 │網站 │內容 │├──┼───────┼──────┼────────────────┤│1 │98年11月28日中│不爽網 │暱稱「pepebubu」張貼內容為:「台││ │午12時2 分 │ │電聯合診所丁○○(43歲)(法院有││ │ │ │案號)/ 戴致遠因拖欠醫療人員上百││ │ │ │薪……序已進入法院起訴,公司診所││ │ │ │經營的問題,別人管不了,只是提醒││ │ │ │求職的醫管人員,醫技人員,書記,││ │ │ │掛號,護士小姐等自己自求多福,自││ │ │ │己小心,自己不要到時候再來怪別人││ │ │ │,臺灣很多詐騙集團公司詐騙薪資,││ │ │ │求職人員,只能……範,尤其經濟景││ │ │ │氣太差,與其被詐騙,倒不如直接做││ │ │ │慈濟義工,自己多自保囉」、「楊適││ │ │ │旭(43歲)/ 戴致遠/ 閻中原經營的││ │ │ │台電聯合診所都是雜牌軍,沒有專任││ │ │ │醫……針痛死了,會發錯藥及算錯藥││ │ │ │的劑量和顆數,之前看到為了錢,…││ │ │ │…有沒有弄死病人,還是醫生診所楊││ │ │ │適旭(43歲)等互相告來告去(法院││ │ │ │有案號),專業和態度長久以……很││ │ │ │多討論真相的反而都一直被那些診所││ │ │ │的刪除了」等語之文章。 │├──┼───────┼──────┼────────────────┤│2 │99年7 月11日晚│台電聯合診所│暱稱「雙」張貼內容為:「就是那個││ │上9 時9 分 │之Yahoo !奇│下三爛. 殺人犯. 強姦犯醫生……最││ │ │部落格 │後自己神經病神經異常需要到處看了││ │ │ │神經病精神科精神病院敢來告診所,││ │ │ │無恥的,下賤的,爛貨的他到處給人││ │ │ │家亂吹;他媽到處去亂吹人家講到這││ │ │ │種淫棍火氣就上來」等語之文章。 │├──┼───────┼──────┼────────────────┤│3 │99年7 月17日上│台電聯合診所│暱稱「highlow 」,張貼內容為:「││ │午10時18分 │之Yahoo !奇│就是那個下三爛. 殺人犯. 強姦犯醫││ │ │部落格 │生……最後自己神經病神經異常需要││ │ │ │到處看了神經病精神科精神病院敢來││ │ │ │告診所,無恥的,下賤的,爛貨的他││ │ │ │到處給人家亂吹;他媽到處去亂吹人││ │ │ │家講到這種淫棍火氣就上來」及「不││ │ │ │要臉烏龜王八槍擊要犯」等語之文章││ │ │ │。 ││ │ ├──────┼────────────────┤│ │ │中時電子報新│回應標題為「不爽網失格醫院荒醫師││ │ │聞對談網站 │台電聯合診所」之文章,張貼內容為││ │ │ │:「那間之前院長好像就是2- 3年前││ │ │ │因為涉嫌強索回饋金貪污荒唐醜聞,││ │ │ │被荒唐踢出三總的閻中原醫生,現在││ │ │ │丁○○什麼的,就不知道是什麼科醫││ │ │ │生. 哪裡的醫生?也是多件荒唐……││ │ │ │纏身的樣子,他們好像也是和前赴(││ │ │ │駙)馬趙建銘的舅舅民刑事案件纏訟││ │ │ │中」、「這個丁○○好像是婦產科的││ │ │ │?好像他老爸被實際起訴並判刑關在││ │ │ │牢裡10餘年,連緩起訴緩刑都沒有」││ │ │ │、「台電聯合診所丁○○(43歲)(││ │ │ │法院有案號)/ 戴致因拖欠醫療人員││ │ │ │上百萬薪……序已進入法院起訴,公││ │ │ │司診所經營的問題,別人管不了,只││ │ │ │是提醒求職的醫管人員,醫技人員,││ │ │ │書記,掛號,護士小姐等自己自求多││ │ │ │福,自己小心,自己不要到時候再來││ │ │ │怪別人,臺灣很多詐騙集團公司詐騙││ │ │ │薪資,求職人員,只能……範,尤其││ │ │ │經濟景氣太差,與其被詐騙,倒不如││ │ │ │直接做慈濟義工,自己多自保」、「││ │ │ │丁○○(43歲)/ 戴致遠/ 閻中原經││ │ │ │營的台電聯合診所都是雜牌軍,沒有││ │ │ │專任……度不好,打針痛死了,會發││ │ │ │錯藥及算錯藥的劑量和顆數,之前看││ │ │ │到為了錢,……病人,診所的人很多││ │ │ │被告,還是醫生診所丁○○(43歲)││ │ │ │等互相告來告去(法院有案號),專││ │ │ │業和態度是都備受質疑,很多討論真││ │ │ │相的反而都一直被那些診所的刪除了││ │ │ │」、「這個楊世(適)旭老爸楊甚麼││ │ │ │真的犯刑起訴判刑坐牢10數年被關出││ │ │ │獄的樣子,這個楊世(適)旭婦產科││ │ │ │醫生應該是假的,父子都是如此,唉││ │ │ │,這種醫德診所」、「這個丁○○什││ │ │ │麼的應該只是藥商做藥的;老爸就重││ │ │ │大前科重大要犯,超過7 年的坐牢重││ │ │ │刑根本不緩刑」等語之文章。 │├──┼───────┼──────┼────────────────┤│4 │99年8 月20日晚│聯合新聞網討│回應標題為「不爽網失格醫院荒醫師││ │上10時44分 │論區 │台電聯合診所」之文章,張貼內容為││ │ │ │:「那間之前院長好像就是2- 3年前││ │ │ │因為涉嫌強索回饋金貪污荒唐醜聞,││ │ │ │被荒唐踢出三總的閻中原醫生,現在││ │ │ │丁○○什麼的,就不知道是什麼科醫││ │ │ │生. 哪裡的醫生?也是多件荒唐……││ │ │ │纏身的樣子,他們好像也是和前赴(││ │ │ │駙)馬趙建銘的舅舅民刑事案件纏訟││ │ │ │中」、「這個丁○○好像是婦產科的││ │ │ │?好像他老爸被實際起訴並判刑關在││ │ │ │牢裡10餘年,連緩起訴緩刑都沒有」││ │ │ │、「台電聯合診所丁○○(43歲)(││ │ │ │法院有案號)/ 戴致因拖欠醫療人員││ │ │ │上百萬薪……序已進入法院起訴,公││ │ │ │司診所經營的問題,別人管不了,只││ │ │ │是提醒求職的醫管人員,醫技人員,││ │ │ │書記,掛號,護士小姐等自己自求多││ │ │ │福,自己小心,自己不要到時候再來││ │ │ │怪別人,臺灣很多詐騙集團公司詐騙││ │ │ │薪資,求職人員,只能……範,尤其││ │ │ │經濟景氣太差,與其被詐騙,倒不如││ │ │ │直接做慈濟義工,自己多自保」、「││ │ │ │丁○○(43歲)/ 戴致遠/ 閻中原經││ │ │ │營的台電聯合診所都是雜牌軍,沒有││ │ │ │專任……度不好,打針痛死了,會發││ │ │ │錯藥及算錯藥的劑量和顆數,之前看││ │ │ │到為了錢,……病人,診所的人很多││ │ │ │被告,還是醫生診所丁○○(43歲)││ │ │ │等互相告來告去(法院有案號),專││ │ │ │業和態度是都備受質疑,很多討論真││ │ │ │相的反而都一直被那些診所的刪除了││ │ │ │」、「這個楊世(適)旭老爸楊甚麼││ │ │ │真的犯刑起訴判刑坐牢10數年被關出││ │ │ │獄的樣子,這個楊世(適)旭婦產科││ │ │ │醫生應該是假的,父子都是如此,唉││ │ │ │,這種醫德診所」、「這個丁○○什││ │ │ │麼的應該只是藥商做藥的;老爸就重││ │ │ │大前科重大要犯,超過7 年的坐牢重││ │ │ │刑根本不緩刑」等語之文章。 │└──┴───────┴──────┴────────────────┘附表三:

┌──┬───────┬──────┬────────────────┐│編號│時間 │網站 │內容 │├──┼───────┼──────┼────────────────┤│1 │99年7 月17日上│中時電子報新│暱稱「jackbmpfgf」刊登標題為「Re││ │午10時26分 │聞對談網 │:#1 ,轉台電聯合診所」;張貼內容││ │ │ │為:「台電聯合診所鬥爭性挑釁回應││ │ │ │文及明顯單方面自編自導不實毀謗妨││ │ │ │害名譽黑函抹黑的發文,除了已提出││ │ │ │該文的加重毀謗刑事犯罪告訴,目前││ │ │ │事實也已有可查到的裁決:98訴字10││ │ │ │19主文:本院本案不受理本院撤銷此││ │ │ │案台電聯合診所判賠賠償親以支票支││ │ │ │付甲○○作為和解金,診所間有鬥爭││ │ │ │損及病患權益,判要賠的都是醫院診││ │ │ │所,高醫亂割子宮,也是賠四億:署││ │ │ │立基隆醫院人員詐健保,也是院方判││ │ │ │賠幾百萬台電聯合診所戴致遠閻中原││ │ │ │丁○○不只案子不被受理而撤銷,還││ │ │ │以支票向甲○○和解這才是蓋棺論定││ │ │ │的事實真相;這才是台電聯合診所戴││ │ │ │致遠閻中原丁○○一再不甘心,心存││ │ │ │報復,一再…一再騷擾擾亂,不惜犯││ │ │ │罪觸犯刑事罪,被報警移送法辦後,││ │ │ │還一再重蹈覆轍不罷手,還不放下屠││ │ │ │刀,改過自新好好做人的真正原因放││ │ │ │下屠刀吧」等語之文章。 │├──┼───────┼──────┼────────────────┤│2 │100 年6 月26日│不爽網 │暱稱「hirohero」轉貼標題為「沒醫││ │上午11時14分 │ │德踢爆荒唐醫師閻中原三總院長索千││ │ │ │萬捐款強索回扣」之文章,張貼內容││ │ │ │為:「…台電聯合診所醫生康寧醫院││ │ │ │醫生中山醫院醫生荒唐醫師閻中原索││ │ │ │千萬捐款迫包商藉此換取商場降價續││ │ │ │約5 年軍方醜聞估價單成查案力證」││ │ │ │等語。 │├──┼───────┼──────┼────────────────┤│3 │100 年6 月26日│不爽網 │暱稱「judgement 」轉貼標題為「沒││ │下午4 時40分 │ │醫德荒唐醫院營運利潤的違法論點台││ │ │ │電聯合診所丁○○」之文章。 │├──┼───────┼──────┼────────────────┤│4 │100 年7 月25日│不爽網 │暱稱「cheather」轉貼標題為:「沒││ │晚上10時1 分 │ │醫德台電聯合診所荒唐醫丁○○醫療││ │ │ │營利利潤的違法論點老爸楊國宇是十││ │ │ │年牢犯」之文章,惟內容遭該網站管││ │ │ │理人遮蔽。 │├──┼───────┼──────┼────────────────┤│5 │100 年8 月17日│不爽網 │暱稱「ssjackyang」張貼內容為:「││ │凌晨1 時49分 │ │…有個台電聯合診所所長丁○○的老││ │ │ │爸楊國宇:早期臺灣『地主階級家族││ │ │ │』,早年竟改成日本名柳本憲宇,被││ │ │ │戴上手銬依軍法法辦、審判、起訴、││ │ │ │判刑,以叛亂罪、等罪認罪整整關在││ │ │ │綠島十年,沒辦法關在台灣本島,也││ │ │ │都自言:我們是這群『十惡不赦』的││ │ │ │大壞蛋。…還撒什麼謊狡辯?現在的││ │ │ │醫生都是這種程度嗎?沒醫德台電聯││ │ │ │合診所荒唐醫丁○○荒唐醫院營運營││ │ │ │利目的的違法論點…」等語之文章。│└──┴───────┴──────┴────────────────┘附表四:

┌──┬───────┬──────┬────────────────┐│編號│時間 │網站 │內容 │├──┼───────┼──────┼────────────────┤│1 │100年11月28日 │優仕網 │暱稱「ujyjtjty」張貼內容為:「沒││ │ │ │醫德優化診所急診科荒唐醫師紀俊麟││ │ │ │醫師優化免疫細胞銀行林明德醫師龐││ │ │ │德玲彭慧卿冉祥俊醫師詐騙抽血以抗││ │ │ │癌免疫細胞詐騙案判刑三年,在免疫││ │ │ │細胞銀行有類似被詐騙經驗的出來要││ │ │ │求賠償急診的荒唐醫師紀俊麟醫師在││ │ │ │桃園醫院急診一再被病人投訴醫療糾││ │ │ │紛後,竟然沒醫德以急診的去優化診││ │ │ │所優化免疫細胞銀行濫竽充數做醫美││ │ │ │,…衛生署認為,優化免疫細胞銀行││ │ │ │彭慧卿、潘俊佑、業務謝明宏、曾士││ │ │ │祈等業者網頁上抗癌2 個字,廣告措││ │ │ │辭違反醫療法」等語之文章。 │├──┼───────┼──────┼────────────────┤│2 │101年12月6日 │生活格子 │於生活格子、網路城邦網站以暱稱「││ │ │網路城邦 │jm jhhtt」、「sofarbad」,各張貼││ │ │ │內容為「台灣之恥優化免疫細胞銀行││ │ │ │婦產科醫師林明德醫師龐德玲彭慧卿││ │ │ │、潘俊佑、荒唐醫冉祥俊醫師沒醫德││ │ │ │網站哄騙非法抽血以抗癌…衛生署認││ │ │ │為,優化免疫細胞銀行彭慧卿、潘俊││ │ │ │佑、業務謝明宏、曾士祈等業者網頁││ │ │ │上抗癌2 個字,廣告措辭違反醫療法││ │ │ │」等語之文章。 │├──┼───────┼──────┼────────────────┤│3 │101 年12月22日│優仕網 │暱稱「OIUUTRHJYJ」張貼內容:「沒││ ├───────┤ │醫德優化診所急診科荒唐醫師紀俊麟││ │102 年2 月7 日│ │醫師優化免疫細胞銀行林明德醫師龐││ ├───────┤ │德玲彭慧卿冉祥俊醫師詐騙抽血以抗││ │102 年2 月18日│ │癌免疫細胞詐騙案判刑三年,在免疫││ ├───────┤ │細胞銀行有類似被詐騙經驗的出來要││ │102 年3 月8 日│ │求賠償急診的荒唐醫師紀俊麟醫師在││ │ │ │桃園醫院急診一再被病人投訴醫療糾││ │ │ │紛後,竟以沒醫德的優化診所優化免││ │ │ │疫細胞銀行濫竽充數做醫美,…衛生││ │ │ │署認為,優化免疫細胞銀行彭慧卿、││ │ │ │潘俊佑、業務謝明宏、曾士祈等業者││ │ │ │網頁上抗癌2 個字,廣告措辭違反醫││ │ │ │療法」等語之文章。 │├──┼───────┼──────┼────────────────┤│4 │102年4月11日 │網路城邦 │暱稱「yrtwqed 」張貼內容為:「沒││ │ │ │醫德優化診所急診科荒唐醫師紀俊麟││ │ │ │醫師畏逃濫竽充數做醫美優化免疫細││ │ │ │胞」為標題之「沒醫德診所沒醫德優││ │ │ │化診所急診科荒唐醫師紀俊麟醫師在││ │ │ │桃園醫院急診一再被病人投訴醫療糾││ │ │ │紛後,竟以沒醫德以急診的優化診所││ │ │ │優化免疫細胞銀行濫竽充數做醫美…││ │ │ │衛生署認為,優化免疫細胞銀行彭慧││ │ │ │卿、潘俊佑、業務謝明宏、曾士祈等││ │ │ │業者網頁上抗癌2 個字,廣告措辭違││ │ │ │反醫療法」等語之文章。 │└──┴───────┴──────┴────────────────┘附表五:

┌──┬───────┬──────┬────────────────┐│編號│時間 │網站 │內容 │├──┼───────┼──────┼────────────────┤│1 │不詳 │非常婚禮 │張貼內容為「吃完台電聯合診所戴致││ │ │ │遠醫師的血糖高血壓藥痛苦得快死了││ │ │ │」等語之文章。 │├──┼───────┼──────┼────────────────┤│2 │不詳 │生活格子 │張貼內容為「張以承醫師看肥胖糖尿││ │ │ │病的醫德醫術」等語之文章。 │├──┼───────┼──────┼────────────────┤│3 │101 年5 月15日│非常婚禮 │張以承以暱稱「KKBOX999」回應「吃││ │下午3 時50分39│ │完台電聯合診所戴致遠醫師的血糖高││ │秒 │ │血壓藥痛苦得快死了」文章,發表內││ │ │ │容為:「Mr.Lin ,請不要再post誨謗││ │ │ │文章,會再吃官司的」等語。 │├──┼───────┼──────┼────────────────┤│4 │101 年7 月10日│非常婚禮 │張以承以暱稱「YYY272」回應「吃完││ │凌晨3 時47分9 │ │台電聯合診所戴致遠醫師的血糖高血││ │秒 │ │壓藥痛苦得快死了」文章,發表內容││ │ │ │為:「甲○○,你如果不徹銷這些誨││ │ │ │謗文,就準備再被告」等語。 │├──┼───────┼──────┼────────────────┤│5 │101 年7 月10日│非常婚禮 │張以承以暱稱「YYY272」回應「吃完││ │凌晨4 時5 分42│ │台電聯合診所戴致遠醫師的血糖高血││ │秒 │ │壓藥痛苦得快死了」文章,發表內容││ │ │ │「到處毀謗醫療同業,引起公憤,大││ │ │ │家都知道是你,切勿再自毀前程!」││ │ │ │等語。 │├──┼───────┼──────┼────────────────┤│6 │101 年11月10日│生活格子 │張以承以暱稱「clearmind 」回應「││ │凌晨2時44分 │ │張以承醫師看肥胖糖尿病的醫德醫術││ ├───────┤ │」,發表內容為「這是一個腎臟科林││ │101 年11月10日│ │姓醫師誨謗同業的文章,這篇只是他││ │凌晨2時45分 │ │上百篇" 傑作" 之一,希望他刪除這││ │ │ │些犯罪資料」等語。 │└──┴───────┴──────┴────────────────┘附表六:

┌──┬───────┬──────┬────────────────┐│編號│時間 │網站 │內容 │├──┼───────┼──────┼────────────────┤│1 │102 年4 月20日│網路城邦 │暱稱「sofarbad 」張貼內容為:「 ││ │晚上11時1 分23│ │復健科荒唐醫師○○○醫師【壹週刊││ │秒 │ │報導遮掩姓名】醫療疏失沒醫德害男││ │ │ │上吊亡雙和醫院」之文章。 │├──┼───────┼──────┼────────────────┤│2 │102 年4 月20日│網路城邦 │不詳暱稱張貼內容為:「沒醫德 荒││ │晚上9 時58分32│ │唐國泰醫院 腎臟科醫師○○○【壹││ │秒 │ │週刊報導遮掩姓名】 草草了事態度││ │ │ │又差」之文章。 │├──┼───────┼──────┼────────────────┤│3 │102 年4 月20日│網路城邦 │不詳暱稱張貼內容為:「沒醫德醫師││ │晚上9 時35分51│ │○○○【壹週刊報導遮掩姓名】死愛││ │秒 │ │錢不顧人命 永和腎臟洗腎」 ││ │ │ │之文章。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16-0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