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258號原 告 蔣忠輔被 告 淡水地政事務所法定代理人 陳素霞被 告 楊金來
周靜慧詹玉燕袁宗志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文書真偽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6 月
5 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4 年6 月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可佐,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絲鈺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郭如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