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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4 年訴字第 129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295號原 告 李美雲被 告 李正雄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償還補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本件當事人間請求償還補償金事件,原告聲請支付命令後,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原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 元,應繳納訴訟費用為10,9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原告應再補繳裁判費10,400元,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8 月

7 日裁定命其於收受後7 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起訴,茲該裁定於104 年8 月12日寄存送達原告,於104 年8 月22日發生送達效力,此有送達證書1 紙在卷可按,原告至遲應於104 年8 月29日前繳納,惟迄仍未補繳,有本院民事科答詢表、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憑,其起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筱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彭品嘉

裁判案由:償還補償金
裁判日期:2015-0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