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313號原 告 郭沛昀 (原名郭明鈴)訴訟代理人 蔡育盛律師
郭淳頤律師被 告 郭書豪
郭席羚郭清仲郭虹良郭清山郭承典郭陳和子郭春娥郭振銓郭振鈴郭清榮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李傑儀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房屋所有權存在事件,固據原告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壹仟元。惟原告確認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街○○巷○弄○號房屋為其所有之目的在於領取臺北市北投士林科技園區區段徵收補償金(見104年度士簡調字第341號卷第
6、24頁),又原告陳報本件確認利益為可獲得上開徵收補償金叁佰肆拾陸萬陸仟叁佰伍拾元(見104年度士簡調字第341號卷第80至82頁,計算式如附表),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叁佰肆拾陸萬陸仟叁佰伍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叁萬伍仟叁佰伍拾叁元,扣除前已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尚應補繳叁萬肆仟叁佰伍拾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莉莉
法 官 黃珮禎法 官 黃筠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芝箖附表:
┌────────────────────────────────┐│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街○○巷○弄○號 │├───┬──────┬───────┬──────┬──────┤│用途 │計算費用面積│ 單價 │ 金額(元) │自拆獎勵金 ││ │ (平方公尺) │(元/平方公尺) │ │ (元) │├───┼──────┼───────┼──────┼──────┤│民國58│108.00 │16,460元 │1,777,680元 │1,066,608元 ││年前建│ │ │ │ ││物 │ │ │ │ │├───┼──────┼───────┼──────┼──────┤│民國58│32.00 │11,522元 │368,704元 │221,222元 ││年至77│ │ │ │ ││年建物│ │ │ │ │├───┼──────┼───────┼──────┼──────┤│T棚 │36.77 │357元 │13,127元 │7,876元 │├───┼──────┼───────┼──────┼──────┤│T棚 │7.70 │903.7元 │6,958元 │4,175元 │├───┼──────┼───────┼──────┼──────┤│合計 │ │ │2,166,469元 │1,299,881元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2,166,469元+1,299,881元=3,466,3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