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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4 年訴字第 36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69號原 告 蔡孟嘉訴訟代理人 陳德聰律師被 告 潤泰陽光新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廖友正訴訟代理人 劉懿德律師

謝幼軒律師張顥璞律師田欣永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十二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臺灣高等法院103 年度上字第1049號撤銷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訴訟之法律關係,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之先決問題,經於104 年6 月12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茲查該民事事件業已終結,此有最高法院10 4年台上字第1460號判決,在卷可稽。職是,本件訴訟已無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爰依法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逸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薛月秋

裁判日期:2015-0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