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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4 年訴字第 39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94號原 告 莊華崇被 告 普羅旺斯社區管理委員會兼法定代理人 許雪慧被 告 范成洵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管理委員會決議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103 年度補字第1042號民事裁定命原告於7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3 年10月21日送達原告,嗣原告對該裁定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3 年度抗字第2077號裁定駁回抗告確定,該項裁定亦已於104 年1 月12日送達原告,有上開裁定、送達證書各1份附卷可憑。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多元化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各1 份附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舒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芝箖

裁判日期:2015-0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