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402號聲 明 人 郭哲瑋訴訟代理人 陳錦芳律師
秦嘉逢律師複代理人 胡為晴律師上列聲明人與相對人蔡慧敏間因請求返減少價金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3 年12月2 日本院選任之鑑定人聲明拒卻,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明意旨略以:本件起訴前,經鈞院以103 年度聲字第
239 號裁定囑託臺北市結構工程工業技師公會(下稱臺北市結構技師公會)就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0 段00○0號8 樓建物(下稱系爭房屋)主臥室與隔壁戶間之隔戶牆存有之門形裂縫,是否影響該隔戶牆之結構安全等事項為鑑定以保全證據。惟原告接獲臺北市結構技師公會所提出之鑑定報告後,瀏覽網站始知系爭房屋原始設計單位協作結構技師即訴外人江世雄為鑑定當時之現任臺北市結構技師公會理事長。查江世雄自98年5 月起即擔任臺北市結構技師公會理事長迄今,其內部影響力甚鉅,難以期待隸屬於臺北市結構技師公會之技師,就該公會理事長協辦案件為公正客觀鑑定,由臺北市結構技師公會承辦系爭房屋鑑定,顯有偏頗之虞。且觀之臺北市結構技師公會提出之鑑定報告第8 頁記載「請梁敬順技師洽辦,江」,可徵係由江世雄逕行指定承辦技師為系爭房屋之鑑定,是江世雄明知渠為系爭房屋協作結構技師,就本件系爭房屋鑑定應予迴避,仍指定特定技師洽辦,有應迴避而未迴避情事,且指定與其交情深厚之梁敬順技師為鑑定,由臺北市結構工程技師公會任本件鑑定機關,並由梁敬順為鑑定人,客觀上足疑其將為不公平之鑑定,顯有偏頗之虞。再被告委任之蔡志揚律師自承曾任中華民國結構工程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及台灣省結構工程技師公會等長期法律顧問,與臺北市結構工程工業技師公會關係應為密切,又與江世雄交誼密切,由臺北市結構工程工業技師公會委派技師擔任系爭房屋之鑑定人,亦顯有偏頗之虞。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31 條、第33條第1 項第2 款、第340 條等規定,聲明拒卻臺北市結構工程工業技師公會指派梁敬順技師為鑑定人等語。
二、按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囑託機關、團體為鑑定。又當事人得依聲請法官迴避之原因拒卻鑑定人;聲明拒卻鑑定人,應舉其拒卻原因向選任鑑定人之法院或法官為之,並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331條第1項、第3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同法第340條第2項規定,上開規定於法院囑託機關、團體情形準用之。又按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法官有應自行迴避而不自行迴避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據而聲請法官迴避者,應以法官對於訴訟標的有特別利害關係,或與當事人之一造有密切之交誼或嫌怨,或基於其他情形客觀上足疑其為不公平之審判者為其原因事實,若僅憑當事人之主觀臆測,或不滿法官進行訴訟遲緩,或認法官就其聲明之證據不為調查、鑑定或指揮訴訟欠當,則不得謂其有偏頗之虞(最高法院90年台抗字第39號裁判參見)。
三、經查:
㈠、本件前經本院以103 年度聲字第239 號裁定囑託臺北市結構工程技師公會鑑定系爭房屋之主臥室與隔壁戶間之隔戶牆存有之門形裂縫,是否影響該隔戶牆之結構安全等事項為鑑定以保全證據,經臺北市結構工程技師公會之梁敬順技師鑑定並出具鑑定報告書,此經本院調閱103 年度聲字第239 號卷審核無訛。
㈡、聲明人固提出江世雄、梁敬順之社團財團法人資料檢索各1份(見本院卷一第403 至405 頁),表示二人歷次轉任各公會監理事等要職日期屬同一,然查江世雄與梁敬順均為結構工程技師,加入公會及獲選為理監事,事屬平常,難僅以其等加入公會及同時獲選為理監事等情,即認兩人有特殊之深厚交情、關係顯非平常;又本件系爭房屋鑑定報告中時任理事長之江世雄固批示由梁敬順任鑑定人,然經本院向臺北市結構工程技師公會查詢本件選任鑑定技師程序,經該公會現任理事長婁光銘函覆以:於受理本院本件鑑定申請案後,係依該會鑑定工作程序規則由鑑定技師負責辦理,此有臺北市結構技師公會104 年9 月2 日(104 )北結師銘(十二)字第0000000 號函在卷(見本院卷二第14頁)可稽,是亦難認有聲明人所指江世雄刻意指定梁敬順為鑑定之舉。聲明人結合上開情事,臆測梁敬順與江世雄有密切之交誼,而疑其為不公平之鑑定,難以採信。
㈢、聲明人另以被告委任之蔡志揚律師曾任中華民國結構工程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及台灣省結構工程技師公會等長期法律顧問,而應與臺北市結構工程工業技師公會關係密切,並與江世雄交誼密切,由台北結構技師公會任鑑定機關顯有偏頗之虞,固提出內政部人民團體全球資訊網、江世雄社團財團法人資料檢索及蔡志揚律師Facebook網頁各1 份為證(見本院卷一第395 至402 頁),然機關選任律師擔任法律顧問,著重於對律師專業之認同,冀求律師為其提供法律上專業服務,難認機關會就律師受委任之案件為偏頗之認定,又於他人生日時於其Facebook上留言祝賀,或為一般朋友間禮貌之舉,原因甚多,難憑以認定留言者與其有特殊情誼,聲明人僅以蔡志揚律師之Facebook上有屬名江技師之「大律師:生日快樂,心想事成」之留言,即臆測江世雄與蔡志揚律師有特殊情誼,難以採信。聲明人依據上開情事而指摘臺北市結構技師公會任本件鑑定機關顯有偏頗,鑑定人所為鑑定報告疑失其公平,亦委無可採。
四、綜上所述,本件聲明人所舉事由,尚無足認臺北市結構技師公會結構技師梁敬順所為之鑑定有偏頗之虞。聲明人拒卻鑑定人,並無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瓊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弘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