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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4 年訴字第 55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554號原 告 王忠寅

林育竹即林祈媛范國飛陳澤宗共 同訴訟代理人 廖年盛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珊瑚貝殼廟即富福頂山寺間確認信徒資格存在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 元。查原告

4 人係請求確認信徒資格存在之訴,乃係關於與被告珊瑚貝殼廟即富福頂山寺寺廟有信徒之身分關係存在與否涉訟,係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又原告四人係分別確認與被告之信徒關係存在,依原告等主張之係訴訟標的權義為同種類、事實上及法律上之原因為同類而被告為同一寺廟,本件僅屬普通共同訴訟,原告所得勝敗互不相涉、訴訟利益自屬各別,應分別計徵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 項規定,應各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 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3,000 元,需再補繳9,000 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筱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彭品嘉

裁判日期:2016-0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