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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4 年訴字第 58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581號原 告 英屬百慕達商友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

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虎被 告 陳宇華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承攬期間受領之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經查,原告依督促程序聲請發支付命令,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

促字第3632號核發支付命令。被告並於法定期間聲明異議,視為債權人即原告已對債務人即被告提起訴訟(參民事訴訟法第

519 條第1 項)。而兩造就系爭契約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已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有卷附業務人員承攬契約書第13條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琬婷

裁判日期:2015-0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