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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4 年訴字第 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6號原 告 程文恭訴訟代理人 趙建和律師

趙連泰律師被 告 楊美素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增建物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柒仟陸佰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佰零柒萬叁仟壹佰肆拾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壹仟肆佰玖拾貳元,扣除前已繳納之裁判費新臺幣柒仟陸佰元後,尚欠新臺幣貳萬叁仟捌佰玖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 漢 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 昭 伶附表:訴訟標的價額(單位:新臺幣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⒈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如起訴狀附圖所示A部分:162,000元/平方公尺(103年1月公告現值)×13.61平方公尺(原告主張占用面積)=2,204,820元⒉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如起訴狀附圖所示B部

分:162,000元/平方公尺(103年1月公告現值)×5.36平方公尺(原告主張占用面積)=868,320元⒊至原告以訴之聲明第2 項請求返還不當得利部分,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另徵裁判費。⒋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合計:

2,204,820元+868,320元=3,073,140元

裁判案由:拆除增建物等
裁判日期:2015-08-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