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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4 年訴字第 70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708號原 告 莊玉如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錫達間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訴訟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原告以訴之聲明第1 項請求被告給付搬遷補償費部分,經核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柒拾叁萬玖仟捌佰叁拾叁元;訴之聲明第2項請求被告就門牌號碼台北市○○區○○○路○段○○○號房屋及土地(下稱系爭不動產)所有權為移轉登記部分,應以系爭不動產起訴時之交易價額計算,未據原告陳報交易價額及土地地號,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定相當期間即裁定送達七日內命原告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繳納裁判費。

㈡又原告於起訴狀內未為記載前揭聲明第2項請求被告辦理所

有權移轉登記之土地地號,致該項聲明不明確,故請補正陳報土地地號。並補正前揭訴之聲明第2項所指台北市○○區○○○路0段000號房屋及坐落土地之相當於土地及建物市價之確定金額,或得確定該金額之證據方法。並提出該項聲明所指之前揭房屋坐落之土地登記謄本、建物登記謄本,以及該建物之課稅現值證明。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月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卓怡芳附錄: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財產權起訴訴訟標的金額之計算)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元;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元;逾一千萬元至一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八十元;逾一億元至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七十元;逾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六十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

裁判日期:2015-0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