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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4 年訴字第 85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一○四年度訴字第八五二號原 告 董燊瀅(即董克敏之承受訴訟人)兼訴訟代理人 董柏林(即董克敏之承受訴訟人)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劉衡慶律師

陳宏銘律師原 告 董鑫鈴(即董克敏之承受訴訟人)被 告 義華鐵工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進華訴訟代理人 吳家輝律師

范晉魁律師上 一 人複 代理 人 吳政衡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酬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由董鑫鈴為董克敏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本件原告董克敏於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死亡,有死亡證明書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二三八頁),董鑫鈴與董燊瀅、董柏林同為其第一順位繼承人,且均未拋棄繼承,有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一百零五年三月一日北院木家家一○五科繼字第三四八號函附卷足憑(見本院卷第二五○頁、第二五二頁、第二五八頁)。

二、本件原告董燊瀅、董柏林業已於一百零五年二月十六日聲明承受訴訟,有民事聲明承受訴訟狀存卷足按(見本院卷第二四六頁),而董鑫鈴既同為董克敏之繼承人,自亦屬應為承受訴訟人,惟其迄未聲明承受訴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八條規定,命其續行訴訟。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萍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1 日

書 記 官 黃湘茹

裁判案由:給付酬金
裁判日期:2016-07-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