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877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徐國良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李邦維即李健龍間給付股票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 年11月9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0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1,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筱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彭品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