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901號原 告 楓丹白露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李健德訴訟代理人 湯應欽律師被 告 陳國臨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擔款事件,就被告陳國臨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 年1 月28日下午2 時,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被告陳國臨部分因有未經原告聲請為一造辯論之情形,而就被告陳國臨部分有再開言詞辯論,以補正程序之必要。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筱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彭品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