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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4 年訴字第 90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901號原 告 楓丹白露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李健德訴訟代理人 湯應欽律師被 告 陳國臨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擔款事件,就被告陳國臨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 年1 月28日下午2 時,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被告陳國臨部分因有未經原告聲請為一造辯論之情形,而就被告陳國臨部分有再開言詞辯論,以補正程序之必要。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筱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彭品嘉

裁判案由:給付分擔款
裁判日期:2016-0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