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更一字第1號原 告 蘇政德被 告 杜瑞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登記事件,原經本院以103 年度重訴字第434 號裁定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捌億玖仟壹佰伍拾貳萬捌仟元,惟經相對人不服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3 年度抗字第1849號裁定廢棄本院上揭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而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壹億肆仟捌佰伍拾捌萬捌仟元【系爭土地經鑑定其價額為新臺幣891,528,000 元,有宏大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101 年7 月12日101 宏大聯估字第2235號不動產鑑定時值報告書附於本院101 年度司執字第28049 號卷宗可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系爭土地市價之6 分之1即148,588,000 元(即891,528,000 《元》×1/6 《原告應有部分》=148,588,000 《元》)】,且經確定在案,有該裁定可稽,則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佰貳拾陸萬陸仟壹佰肆拾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瓊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弘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