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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彥瑋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一0四年度上訴字第七八0號業務過失致死等案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等人涉犯業務過失致死等罪嫌,業經臺灣高法等法院以104 年度上訴字第780 業務過失致死等案件刑事訴訟判決,經上訴於最高法院審理中,而被告等人之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忠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沈育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