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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4 年重訴字第 19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197號上 訴 人 喻台生建築師事務所即喻台生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防部軍備局工程營產中心間確認違約金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5 月6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5 萬5,764 元,應徵裁判費1 萬8,726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昌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許巧玟

裁判日期:2016-05-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