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256號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訴訟代理人 蔡福情被 告 陳雋龍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返還原告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佰玖拾伍元。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為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42 萬9011元【計算式:民國104 年5 月22日起訴當日,現金賣出美金收盤匯率為
30.54 元,30.54 ×美金308,743 元=9,429,011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9 萬4357元,原告繳納9 萬4852元,溢繳裁判費495 元,依前揭條文規定,茲依職權退還溢繳之裁判費。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欣怡以上正本經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詹志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