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285號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龔天行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柏廷律師
李欣倫律師複代理人 江奎徵被 告 陳宏傑訴訟代理人 鄭曄祺律師複代理人 孫丁君律師被 告 陳菁雯被 告 朱永珍訴訟代理人 李亦庭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撤銷信託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 年度重訴字第82號損害賠償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 年度重訴字第82號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瓊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弘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