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285號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伯燿共同訴訟代
理人 陳柏廷律師複代理人 李欣倫律師
參 加 人 李福奎訴訟代理人 陳垚祥律師被 告 陳宏傑訴訟代理人 鄭曄祺律師複代理人 孫丁君律師被 告 陳菁雯
朱永珍訴訟代理人 李亦庭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撤銷信託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一百零四年十一月十一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82號損害賠償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之先決問題,經於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事件業已終結,有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重上字第185號民事判決及確定證明書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瓊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劉淑慧